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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
四川商务职业学院学风建设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切实抓好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我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结合我校教师、学生在学术研究活动中的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学风能够体现大学精神,适应教书育人要求,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学术风气涵盖了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的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社会文化环境等。
第三条 学风建设要严格遵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要营造崇尚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严守学术规范、遵守学术纪律的良好氛围,落实端正学术风气、克服学术浮躁、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等工作;塑造优良学风。
第四条 学风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对全校师生进行科研道德培训,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各系部还要结合专业特点,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重点,围绕学为人师,严谨治学;行为世范,为人师表,大力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评判机构,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是专门监管学术不端、学术腐败问题的指导、咨询和甄别机构。在学术委员会下设立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可以充分发挥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 明晰学风建设工作职责,纳入学校工作的年度目标考核。学校领导是全校责任人,分管院级领导、各系部主任是其部门责任人。全校每年至少一次《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专题讲座或科研诚信教育,引导师生求真务实,自觉抵制和反对粗制滥造、抄袭剽窃、买卖论文、考试舞弊等不端行为。
第七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机制。根据人才成长、学术发展规律和我校实际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办法,全面考察学风、师德、教风等。注重建立教师科研诚信档案,纳入教师年度目标考核。
第八条 强化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制定有关学术行为的规章制度,完善论文答辩、文章发表、著作出版、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工作制度;按年度统计学校科研成果并向师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学风建设信息公开化。做好学报、校园网、宣传橱窗、学术报告等栏目宣传,设立学风建设专栏或专页,发布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和年度报告。
第十条 加大实施科技“查重”力度。使用学术不端行为监测系统,严控源头。凡我校教师发表论文、学院学报接受论文,均要自觉接受、通过“查重”监测,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我校最高学术权利机构,学校所有重要的学术评价文件、学术发展规划由学校学术委员会通过。通过教授治学、专家治校,发挥其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中的学术作用。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 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 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 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 伪造注释;
(五) 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 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 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
(八) 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调查与处理程序如下:
(一)学校在接到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后,应在收到材料的3个工作日之内向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汇报。
(二)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名的相关领域专家,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如有异议,当事人可在3个工作日之内向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申诉。
(三)对持有异议的申诉材料,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审核,作出客观公正的核查意见。
(四)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根据专家组调查意见和本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以及有关政策规范,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经过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学术评判后,提交学校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将根据性质与情节轻重做出处理:
(一)情节较轻者,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处理;
(二)情节严重者,给予当事人解除职务聘任等处理;
(三)触犯国家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根据涉及人员情况,按管理权限提交相应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实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认定举报属实。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对学校的最终处理有异议,可向主管部门(省商务厅或教育厅)申诉。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四川商务职业学院的所有教职员工和学生。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意见由学校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