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07-04-02 12:01
为了加强四川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软科学研究工作质量,突出重点,使软科学研究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特制定本办法。
软科学研究的范围
第一条软科学是一门高度综合性的新兴科学,它以为决策科学化服务为目的,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内在联系及其发展规律,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选择的优化方案。
第二条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法规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四川省软科学研究计划,主要围绕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区域发展战略、规划;社会持续发展战略;重点产业、行业技术政策;加速科技进步,促进改革与发展等方面的重大课题组织超进研究。
第三条四川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编制,以国家和我省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科学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加速全省科技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为重点;以为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服务为目标;突出重点,立足应用,择优支持有实际应用前景、影响面广、综合集成度高、具有一定超前性、对决策有重大作用和影响的项目。纯技术性理论、纯自然科学理论、纯社会科学理论、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办法、制度等不属于软科学研究范畴。
项目的申报
第四条省科委负责省级软科学研究项目的计划管理和申报项目的审核工作,具体承办处室是省科委政治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软科学研究范围选题填写《四川省软科学研究项目计划申报书》,经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地州科委归口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省科委。省科委不直接受理基层单位和个人申报的项目。
第六条对已承担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单位,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研究任务,不得继续申报下一年度新上项目。
第七条每年第四季度为次年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项目的审定和管理
第八条软科学研究计划立项综合评价指标如下:
(一)重要性.用来衡量项目所研究的问题对国家、省、部门和地区的重大决策,对促进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所能产生的影响和作用。以及所具有的重要程度。
(二)必要性。用来衡量项目所研究的问题适应当前国家、省、部门和地区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和各级领导重大决策要求的程度。
(三)紧迫性。主要用来衡量项目所研究的问题与当前决策需要之间的差距,项目所研究的问题对解决国家、省、部门和地区当前重大决策的迫切程度。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用来衡量项目可能带来的直接和间接的、近期的和远期的;有形和无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可行性。用来衡量项目所提出的研究目标、研究方案、技术路线是否可行,当前所具有的数据、信息和背景材料,以及通过调查所可能搜集到的数据、资料等是否能满足项目研究工作的需要,按照预定的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研究方法和当前所具有的工作基础是否能按期达到项目所提出的研究目标。
(六)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主要用来考察项目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是否科学、先进,对该项目是否适用。
(七)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主要衡量项目所提出的经费预算方案是否经济、科学和合理。
(八)项目承担单位的能力。用来衡量项目承担单位研究人员的数量、知识结构、人才结构、研究能力、装备水平、管理水平、数据、信息和资料的收集、加工、处理能力,内部的协调状况和外部的协作关系等是否能满足研究工作的需要,以及项目承担单位能否按期保质保量达到预定研究目标。
第九条省科委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汇总、整理、分类后提交四川省软科学专家委员会咨询论证。对论证通过的项目省科委会同省财政厅审定批准,正式下达。
第十条凡列入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均由省科委,(甲方)与主要承担单位(乙方)签订合同,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丙方)作保证单位。
第十一条.列入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在接到省科委下达研究任务通知一个月内,到省科委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二条省重点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一经下达,双方签署合同后,除少数重大项目外,一般不再进行开题论证。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合同和项目任务书规定内容执行。逾期未完成研究工作的,需向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研究情况及延期理由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委。
第十三条课题研究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其职责是:召集课题组会议,牵头制定和修改研究方案,参加研究报告的撰写;检查研究工作的进度和质量;按经费使用范围审批课题包干研究经费日常开支;审核研究人员资格,考核研究人员效绩。决定研究人员奖惩,督促结题资料归档等。若课题组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再从事研究组织管理工作,另选课题组长时,需征得行政主管部门科技管理机构同意。其人员变动情况以书面形式在一个月内报省科委备案。
第十四条软科学研究经费属科技三项费中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无偿使用部分。严格按照国家、省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执行,凡属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不能开支的款项,决不允许开支。四川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一)外协费:研究过程中委托外单位进行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二)资材、印刷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等费用。(三)租赁费:项目研究、试验、会议所租赁的场地、设备等费用。(四)差旅费。(五)评审费:软科学成果在结题评审时酌情发给专家的咨询费。(六)管理费:指承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科研单位,为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用于项目组织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软科学研究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负责主持软科学研究项目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费。(七)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开支。包括:工作误餐费、稿酬、奖励费、劳务费、专家交通费等。稿酬是对承担四川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研究人员发放的课题补贴;奖励费是研究任务完成后,根据贡献大小对研究人员的奖励;稿酬和奖励费合计提取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研究总经费的25%。劳务费根据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加强研究项目经费的预决算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立项前要认真填写经费开支预算表。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在报送评审材料时,按软科学研究经费开支范围内计划经费划拨单位填报经费决算表,同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未报送经费决算表的项目,不得办理评审证书。
第十六条已列入国家、部门和地区的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等费用不得在软科学研究经费中开支。
项目的结题
第十七条执行四川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取得的软科学成果,由省科委组织评审,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研究的全套资料包括:研究报告文本、附件、图片、成果简介、应用情况及《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申请书》一式五份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行政主管部门的科技管理机构签章后送省科委审批。在确定的评审日期前14天内,将有关文件资料送达承担评审任务的委员。
第十八条部门、地市州软科学研究计划中的项目,若研究成果对促进社会、经济、科技发展具有重大决策作用,可望应用后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也可申请省科委组织评审。评审有关材料报送省科委,由省科委审批后,方可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结题可采取会议评审和通信评审两种形式。会议评审由同行专家七至十一人组成评审委负会,采取会议形式通过评议、讨论、答辩等作出评审结论。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声明保留并记录在案。结论需经评委会多数通过,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签名后方为有效。通信评审由同行专家七至九人组成评审委员会,采取信函形式进行评审。评审委员需填写《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意见表》,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对专家书面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形成评审结论。研究成果须经评委会多数通过后方可结题。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由组织评审单位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在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学术骨于;
(二)对被评审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研究发展的状况;
(三)能坚持原则、主持公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该成果完成单位人员、参与该成果研究的人员以及该成果的顾问人员不得入选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软科学成果综合评价指标及软科学成果综合评审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二)科学价值、水平、地位和意义。(三)对决策的作用和影响。(四)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五)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六)科研规模和效率。(七)资料数据是否翔实、完备。(八)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是否同意结题。(九)、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评审结束后需填报《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一式五份。采取通信评审结题的项目,必须附专家书面意见原稿复印件一式五份。经省科委签章后,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因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科委提交项目中止、撤销申请报告和经费决算表。经批准后办理撤销手续。剩余经费全额上交,由省科委用于安排新上项目。
不按合同和任务书规定的内容执行,中途停止研究督促无效者,省科委将视情况撤销计划,收回全部经费。
软科学成果评审的具体规定,按《四川省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成果的奖励和应用推广
第二十四条软科学研究成果由项目完成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省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市、地、州科委归口申报四川省科技进步奖,申报有关事项按省科技进步奖奖励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软科学研究成果是具有潜在经济效益和重大社会效益的宝贵财富。希望各级政府、党委及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采用各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宣传、应用推广软科学研究成果,使其及时有效地为各级决策服务。
其 他
第二十六条软科学研究成果报告中引用他人著作原文应注明出处,采用数据应注明来源。不得抄袭他人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
第二十七条软科学研究成果报告中涉及重大保密事项、数据的,要注明密级。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四川省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