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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商务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2007-03-06 13: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提高学院科研学术水平,以适应市场经济与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的现代教育模式和管理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由学教授和专家的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在院长领导下审议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技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院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引导和鼓励教师积极开展符合职教特色的教育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培养造就一批具有较强科研、教研能力与教育教学水平的中、青年教师队伍。逐步形成科学、系统、高效的创新人才的激励、培养与考核机制。实现学校办学层次与办学水平的新跨越。以达到“全方位对应市场需求,全过程对接就业岗位”办学理念。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对学院工作提出的各种建议和意见,经院长批准后,由学校职能部门实施。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由各系、部学术成就突出,在学术上有造诣的副教授和外聘高校专家、企业专家组成,其人选由院长办公会议通过,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两人。学术委员13至15名。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科研处处长兼任,具体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系(院、部)可提出替补人选的申请,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院学术委员会的活动。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院长批准。院长可根据学科的需要,增补个别委员名单。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凡需要进行表决的问题,需由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以得票总数超过到会人数的一半为有效。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设在科研处。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的任务
第十一条 审议学院专业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方案;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规划;评议学院教学、科研等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审议学院教学改革计划与方案;审议学院重大教学、科研及专业建设立项;审议学院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受院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十二条 评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推荐国内外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第十三条   评审学院各类科研项目的立项和申报,评定学院重要的教学研究、科学研等成果的报奖和奖励。
第十四条   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院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四章 权 利 和 义 务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有良好的学术道德,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投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   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十九条   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条 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

料权。
第二十一条   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二十二条   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第二十三条   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院长、学院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学术委员会工作程序与方式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由秘书处草拟会议组织方案,主任委员审定。
第二十五条 专题工作会议由申请部门将审议、研究事项及方案交秘书处,由秘书处确定会议级别、参会人员及会议组织方案,专门小组组长或主任委员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术活动经费预算由科研处草拟,经审批后由秘书处负责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