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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学术团体和校内外学术活动的规定

时间:2007-03-06 13:00
 
为了扩大学院的社会影响,提升学院的学术知名度,推动学术活动的开展,培养、造就一批名优教师,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鼓励广大教职员工积极参加各种学术团体,踊跃参与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副高职以上的教师有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其带头作用,带动青年教师开展科研活动。
二、凡在国家级学术团体中担任理事以上职务和省级学术团体担任副秘书长、市级学会副会长以上职务的人员均应在科研处填表备案。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学院对其学术交流活动提供财政支持,其活动经费(含资料费、差旅费等)学院按相关规定报销,并计入科研工作量。(分值参见《四川商务职业学院》系、部科研考核办法)
四、协会秘书长职务由我院人员出任的学术团体,学院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经费。
五、凡外出参加各类学术活动者,回院后必须在学院或系的范围内做一次学术报告,以促进学院与学术界的沟通,并计入工作量。(分值参见《四川商务职业学院》系、部科研考核办法)
六、院内一次性学术报告   元,系级学术报告  
七、组织指导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按社团人数计入个人教学工作量。每学期按活动 4次计算,20人以下计4学时,20—50人计5学时,50—100人计6学时,100人以上计7学时。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